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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信访的“非正常上访行为十四条”让人恐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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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改革开放已发展成“闹市”的深圳,似乎有意表现不甘“寂静”的秉性。1111日,深圳信访办在吵闹声中,抛出了《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》。此通知暗示,深圳信访办已为通知所列“十四种非正常上访行为”者准备了手拷。因为,这种“闹事”被宣布违法,要送劳动教养。无疑,这会使许多人特别是那些循规蹈矩的上访者感到恐惧和绝望。

首先,十四条严重混淆了法律和违法的两个概念,法律应该是置于任何人之上,无论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,无论支配者还是被支配者。“合法”或“违法”的判决作出,要依据法律的规则和条款,不受任何自由裁量,任何人不可逾越法律界线,也不能免除违法责任。深圳信访办在通知中强加于“十四种非正常上访”属违法行为,不知有何法可依?有何法可循?倒是有这样的嫌疑:他们公布的通知就代表了国家的法律。

其次,十四条严重背离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。法律需要彰显尊严,尊严的法律需要公义。每一次为彰显法律尊严的执法,必然会打上“公平与正义”的烙印;每一次公平执法,都是对国家依法治国的演示,都是对公民守法的法制教育。上海“钓鱼执法”,之所以是违法犯罪行为,是因为那样的“执法”背叛了公平。公权为公权力的利益而执法,公民的权益被执法而遭掠夺。深圳信访办为上访者划分“合法”与“非法”两种类型,然后又按此划分的类别进行界定,又有谁对他们的所作所为放心呢?他们对上访者的正常上访,采取拖延、推委、敷衍、隐瞒等行为,本身就是公权违法。这种公权违法行为又承担了什么违法责任呢?若按照他们这种执法,就会造成“有理”上访不理,“非常”上访治罪的结局。他们的目的也许是想把上访者拒之于门外,最后的结果会“事与愿违”。若公权部门能依法执法,上访者干吗要用非常方式到你信访办作客呢?

最后,十四条严重漠视了弱势群体的正当法律诉求。在群访中,有的确实有冤有屈,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,将上访作为一种最好的“自救”“救助”方法,从“开胸验肺”到“断指自证”,这种为讨回法律公平,公民付出如此惨重代价,还不能感动公权吗?十四条中竟将“自残”、“自杀”作为违法行为对待,失去了公平的法律,已经到了泯灭人性的境地,不能不令人心寒。“自残”、“自杀”是弱势群体的最后的“呐喊”。这种悲剧性在于,弱势群体用生命的代价来喊出自己最高的绝望。在他们看来,这是唯一可以救回自己权利的通道。他们希望藉此让社会听到他们的悲歌,关注他们的生存状况。现在,连这么一点权力都没有了!

深圳信访办公布的“非正常上访行为十四条”,真是让人恐惧!让人绝望!